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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费都违法 毕业生找工作要小心

来源:网络 时间:2017-06-29 作者:网络 浏览量:

不设或降低门槛,夸大宣传,把鸡肋说成鸡腿,明明是招“业务员、推销员”,却标着招“总监、经理”;以录用为诱饵,以各种名义违规收费,连岗前培训费也算在员工头上;劳动者合同没到期离职,公司索要违约金时“狮子大开口”……眼下,正是应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,各类求助、咨询、投诉成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、服务窗口一大热点。记者现场采访,通过典型案例说说毕业生找工作的那些烦心事儿——

“市场部经理”咋成了“推销员”?

24岁的小赵是工商管理专业应届毕业生。上个月,他应聘一家公司“市场部经理”职位获得成功。上班第一天,老总就派他去推销产品。虽颇感意外,可老总说是让自己“了解市场”,想想也有道理。可始料未及的是,他这一去,就“了解”了近一个月。后来,小赵听同事说,当初公司其实是招推销员,担心招不到,故意说招“市场部经理”,引人眼球!

招聘广告上明明是招“市场总监”、“保险事业部经理”,可当毕业生顺顺当当应聘成功后,竟发现其实是去干“业务员”、“保险代理员”,有的用人单位打出“先到基层锻炼锻炼”的幌子,欺骗求职者——从服务热线、窗口的汇总信息看,有着小赵一样遭遇的应届毕业生不在少数。

为此,12333咨询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,一些虚而不实的招聘职位,常常被冠以好听的头衔,要多留一个心眼。这类信息涉及细节方面的内容一般不注明,如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。毕业生求职时应仔细询问,对职位的工作内容、环境、工资待遇等有所了解。有的招聘单位一口气列出一长串职位,乍一看需求挺旺盛,其实招的是业务员,有的甚至没有底薪。

未到期辞职,要支付违约金吗?

小沈去年7月毕业后,应聘到A公司从事行政助理工作。公司规定,新员工可享受相关福利待遇,但前提条件是必须在公司干满3年,如不满3年,则要支付违约金,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有该条款。踏上工作岗位后,小沈一直兢兢业业,但公司效益不佳,月薪只有2500元,她于是有了“另谋出路”的想法。不久,月薪更高的B公司向她抛来“橄榄枝”,她提出辞职。A公司称,按约定,她必须缴纳违约金,否则不予转移档案。小沈不知该怎么办?

法律上的合法违约金条款只适用于两种情况: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,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,可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;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,可约定违约金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,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。

12333咨询员告诉记者,A公司提供为新员工提供福利待遇,并约定违约金,这一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应属无效条款。所以,小沈可以提出辞职,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金。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,应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,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。所以,A公司不转移小沈档案是违法的,小沈可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方式维权。

同时必须注意,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,则可订立协议,约定服务期。劳动者如违反服务期约定,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。按规定,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。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的违约金,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。

这笔“培训费”究竟该不该出?

本市一家公司在网上招聘法务助理,应届毕业生小姚投出简历两天后,接到了该公司的面试通知,于8月中旬办理了入职手续。不久,他即被告知,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,新进人员需参加培训,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。个人先交600元培训费,拿到合格证书后再全额报销。小姚说,这话乍听有点道理,可后来上网一查才知道,不少新进员工交了培训费后,公司却以各种方式拒绝录用,已交的钱也不退还。由于手里缺少交费凭证,许多人只能自认倒霉。

以所谓的培训费、服装费、保证金、资料费、手续费、押金等名义,向求职的毕业生收取费用,并冠以各种理由,有的甚至出具收款凭证,承诺离职时再返还,开具“空头支票”……用人单位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。

12333咨询员告诉记者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要求其提供担保,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。以任何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都是违法的,毕业生务必留存相关交费凭证,作为维权凭证。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,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。12333咨询员表示,用人单位如果违反法律规定,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,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、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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